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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内容的解读(2)

作者:未知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 文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年09月01日 【字体:

(四)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原来是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同时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当时的想法,我感觉法理说得通,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出了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实力不够,承担不了,由用工单位承担,基本是这么个思路。

现在改为用工单位要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是把这个关系给颠倒了。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的,主要责任是用工单位承担。对于这条,我的理解是,劳务派遣公司派出去以后,基本这个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出什么事都是用工单位那块发生的,可能有一些事情,比如说侵犯他的权益了,所以主要承担责任还应当是用工单位。当然用工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或者是承担不了的话,劳务派遣公司要承担。因为主要的问题是在用工的时候,所以它要承担责任。但是,也有另外一些意见,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要侵犯人家的权力,那用工单位承担不承担连带责任?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很大,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如果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他作为一个劳动合同关系权力义务的双方,《劳动合同法》所有涉及到用人单位的这个责任,他都一样承担。

三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

(一)保障企业的客观需要

我认为,企业的临时用工是客观存在的,首先就是要保障企业的客观需要。在文革前,我们计划用工体制的情况下,单位也有临时工。大家也都知道,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待遇有区别。在企业里面,好像还有点二等工的感觉。临时工不是正式的,因为企业有用人的需要,这个需求还是要保证的。但是我想说,既然有这个客观需求,法律也不是不保证,我们就把这个临时用工,回到临时用工的原生态,原来是怎么情况就怎么弄。我们劳动合同三种形式:无固定、固定期限和已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三种形式充分用好了没问题。

包括“三性”刚才我也说了,“三性”是归结为一性,最后还是归结为“一性”,辅助性,替代性这块也说了,而且情境列举得并不是很全。你说这个事确实就是可替代的,你就得把理由说得充分。至少,不出现争议。我感觉这都有一定的空间,要充分利用“三性”和“一性”,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我感觉能够满足企业的正常用工。

(二)用工成本提高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用劳务派遣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保证了用工制度的灵活性和降低成本。我们国家在发展,原来依靠的低廉的劳动力,将来这个成本将逐步的提高,这是不可阻挡的一个趋势。

再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我觉得劳务派遣公司处于比较主动的位置。企业有用工灵活性这方面的需求,劳务派遣公司就提出各种条件。但是,如果按照用工成本逐步提高这么个趋势来看的话,劳务派遣公司就不会有更大的优势。同工同酬、交保险,还要额外支付一笔管理费。在这个方面,用工单位则站在主动的位置,不在受制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这几年发展这么快,我自己体会,主要是满足了企业的一个用工灵活的需求,再一个就是降低成本。

所以我认为,要讲应对的话,还是要看大层面,至少国家在这个层面上下了大的决心了。当然要看具体的执法部门,我们是想加强这方面的劳动监察。当然这么多年,劳动监察力量也很薄弱。有些事该管的没有管好,包括有一些同志也跟我说,扩建公司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呢?你们先把这事解决好就不容易了,别再给我们加别的活了。当然,国家也当加强这方面的力度。希望执法跟得上,这是一个大的趋势,大的现实,希望同志们比较明确的认识这个现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文根据录音文字整理,有删减。)

文后链接:劳务派遣发展简史劳务派遣起源于1920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一家名叫Samuel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Rented-help)。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劳动关系多样化和非典型化的发展趋势,劳务派遣、临时工等新兴工作形态逐渐兴起。在此背景下,为回应各国提高劳动者就业弹性的要求,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首次承认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地位。

在中国劳务派遣之路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的外事服务。1979年11月,由国家安全局主管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为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派遣服务。上世纪90年代初期,大陆劳动力自由流动市场逐步形成。到90年代末我国产业结构开始调整及升级,失业率上升,劳务派遣业开始形成。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大陆沿海城市深圳、广州、上海等地。1998年5月,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由深圳市劳动局和深圳宝安区劳动局共同投资。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劳务派遣制度,之后劳务派遣行业迅速发展。甚至是呈现出井喷之势。不仅企业,就连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都普遍使用劳务派遣工。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据悉,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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