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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生就业遭拒 招生制度存废引争议

作者:彭冰 张文凌 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2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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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青的报到证。本报记者 张文凌 摄

中国青年报7月24日报道 “到今年7月8日,我已经毕业3年了,持《报到证》无法报到也已经3年了。目前,我的档案在云南省交通厅,人却在外面漂着,至今还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杜青(化名)见到记者时情绪低落。

今年4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驳回了他状告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的诉讼请求。他的诉讼请求是,作为云南省交通厅的定向生到交通厅报到、就业,大连海事大学退还他在校读书期间4年缴的学杂费2.3万元。

4年“定向生”竟不是协议中的“定向生”?

2002年,杜青以554分的高考分数,成为当年云南省最优秀的高中毕业生之一。

“填报志愿时,爸爸要我填复旦大学,而我十分仰慕有100年历史、享有国际声誉的大连海事大学,所以从第一志愿到第三志愿报的都是海大。”杜青说。

然而,杜青没想到,他的这一坚持,却给他带来了无尽的麻烦。

2002年8月,杜青被大连海事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录取,尽管当年6月30日云南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出版的《云南招生》上注明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为“定向”,“学费4100元”,但在海大的“新生入学通知书”上,并没有“定向”两字。“当时我们全家都不知道什么叫定向生,也不知道定向生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杜青说。

2006年毕业前夕,学校召集杜青等6名同学开会,告诉他们不要参加招聘会,不要自行就业,毕业后到云南省交通厅报到。届时,档案、户口、《报到证》由学校移交给云南省交通厅。如果学生自己找工作,学校不发给《报到证》,还要罚款 6000元。

获悉这一消息后,杜青的爸爸老杜到云南省交通厅了解情况,却被告知该厅没有定向生要接收。惊讶的老杜将这一情况立即告诉了学校,学校坚持说:海大与云南省交通厅双方有协议,杜青就是到云南省交通厅报到。老杜希望学校能提供这一协议复印件,却遭到学校的拒绝。

毕业之后,没有《报到证》的杜青无处可去,在家闲了6个月之后开始到一些企业打散工,档案、户口仍然留在学校。“2008年4月底,毕业两年的我获悉学校将把我的档案、户口、《报到证》寄到不接收我的云南省交通厅,这让我十分焦虑,如果丢失了将会给我今后的生活造成怎样严重的影响啊!”杜青说。

随后,杜青拿到了学校发给他的《报到证》,报到单位为云南省交通厅,报到时间为2008年4月17日到2008年5月17日,《报到证》的“备注”一栏写着“定向”。而此时,他已经毕业离开学校21个月了。

2008年6月,身心疲惫的杜青将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告上法庭。就在法庭的开庭审理中,杜青第一次见到了由海大提供给法庭的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2002年签订的《普通高校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大连海事大学在云南省交通厅(系统)内招收定向生6名。协议的“双方职责”中的第一条写道:“甲方(即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落实学生生源计划,配合乙方(大连海事大学)做好学生在校管理工作,并按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

然而,云南省交通厅诉讼代理人的法庭答辩却让杜青惊诧万分,其辩称:交通厅与杜青之间没有订立过定向合同,交通厅也没有收到杜青及其家长签字的《定向生志愿表》。交通厅与大连海事大学签订的定向协议,只针对交通厅系统内部生源,原告不是交通厅委托培养的定向生,不存在定向合同维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原告是定向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定向生毕业后,也需在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双向选择就业。交通厅无法定职责为原告安排就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一说法让杜青深感不解:“在交通厅与海大的《协议书》里没有我的签字,也没有人要求我签字或者填写《定向生志愿表》,我又不是系统内部生源,那么我是如何成为定向生的?就在学校发出的报到证上,注明了我是定向生,报到单位是交通厅,我怎么又会不是交通厅与海大协议中的定向生呢?”

两审裁定: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起诉云南省交通厅的同时,大连海事大学也被列为了被告之一。

杜青认为,在他没有定向生志愿的情况下,海大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将他录取成定向生,而在给他的录取通知书和2002级新生入学需知上,没有告诉他是定向生,也没说明定向地区和单位。学校违反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录取入校后,没有补办定向生手续,而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定向生免缴学杂费”的规定,学校违规收取了他4年的学杂费23000元;在毕业21个月后,他才拿到学校寄来的《报道证》,学校的这一做法,侵犯了他的正常工作权。由于没有《报到证》,21个月里他无法正常就业,心理受到打击,经济受到损失,户口也无法迁移,档案该放哪里也不知道,还常常为档案是否会遗失而心神不宁。

此外,他还认为,2005年年底,学校在知道云南省交通厅拒绝接收其报到的情况后,应马上和交通厅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应该把他改成一般的大学毕业生,把每个大学毕业生都有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给他,让他能合法地去找工作。而学校却没有这么做,而且也没有在他2006年毕业离开学校前让他领到《就业报到证》。

杜青认为,自己报到被拒绝以后遇到的种种困难,与大连海事大学没有履行完毕高等教育法的授权及其法定职责有直接关系。“学校在知道我报到无门情况下,却一直不过问,不关心,让我内心很受伤害。”他说。

法庭答辩中,大连海事大学辩称:大连海事大学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根据财政部1996年的相关规定,高校有权收取学费,学校的所有毕业生就业都是自主择业,学校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为毕业生安排就业。此外,关于定向生是指定向学生在毕业后必须回到生源地工作,原告所说的被告指定原告到云南省交通厅工作的说法不成立,学校没有权力把原告安排到云南省交通厅工作。

对于杜青提出的“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安排他到云南省交通厅就业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大连海事大学作为国家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其性质是事业单位法人,同时高等教育法授权其可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杜青在海大接受本科教育后,海大已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为其颁发了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履行完相应的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另外,云南省交通厅作为行政机关,其法定职责是制定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负责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其法定职责和权限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包括定向生)就业,因此也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2008年8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了杜青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裁定的杜青于2008年9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4月28日,昆明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了上诉,认为“一审行政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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