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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暂缓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未知 来源:南方网 文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11月25日 【字体:

本报记者获悉,广东省劳动保障系统即将展开一次针对珠三角就业问题的全面调研。在这次调研中,对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工资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者有倒闭迹象的企业将实施重点监控。其中,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被列入重点名单。

参与此次调研的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新劳动法的实施,国家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确实是好事,对工人的保护确实是有必要,但在这种世界性金融危机下,企业处于特别困难时期,我们要考虑到企业的难处。”

“以现在的情况,一般的小企业本来就风雨飘摇,只要有工人出事,如果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那就基本上只有关门了。”上述参与调研的官员表示,“现在经济遇到问题,企业只有通过裁员削减开支。与其把工人推向社会拿失业保障金,或者更适合的是,可以先放在企业里,让企业来分担这部分过剩的劳动力。”

对于这种观点的,有企业人士表示了不同的意见。来自东莞一家为世界五大运动鞋代工的大型鞋企负责人陈嘉文和来自南海官窑的一家玩具代工企业负责人均对记者表示,即使国家再放宽新劳动法的执行力度,他们也不会因此减少裁员计划,“反而会趁机转型,加大利润较高的内销份额,以应对长期的成本增加问题。”

他们的理由为,以玩具业为例,该行业代工平均利润仅为3%-5%,而内销利润则在7%-10%,拥有自主品牌企业的利润有高达20%以上的利润率。

在企业生存与劳工权利之间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引发企业倒闭风潮的说法,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启军对记者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准确地说,只是大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跨度很大,而引起企业的不适。”张强调说,“新劳动法对企业造成的所谓用工成本的大幅增加只是企业经营状态不好的一种托词。”

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广东闽南事务所律师黄巧燕持相同观点,她强调说,“从法律条款上讲,新劳动法对企业的影响非常细微,如果说劳动法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成本影响,那只能说该企业此前违规太多,现在要补上”。

她举例说,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没买社保的,法律管不着;而此日期后必须是完全没买的,企业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事实上,普遍的情况是企业会购买部分的社保。

对此,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做了大量的劳方调研的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也向本报表示,“希望政府在企业调研时也要了解一线员工的实际情况,在劳资方面,企业成本增加主要不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是一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降低了劳方维权的成本,加上《劳动合同法》有了详细的惩罚措施,使得《劳动法》的实施有了可操作性的实质意义。”

刘开明反对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被企业用来做支付社保等的标准,现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远远高于长三角以及珠三角的最低工资标准。基于此,企业不能怪罪于《劳动合同法》,既然法律都颁布了,为何不严格实施?即使《劳动合同法》有不可实际操作的地方,比如社保不能国内统筹转移,对此我们可以修改法律,而不能颁布了法律而不去实施。”

长期关注劳资关系、劳动社保的中山大学社会学教授阎志强认为,“实际上,在长期社保与短期企业生存问题上,政府更倾向于短期企业生存。”

而在前不久社会保障论坛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必然要在全国坚决执行!”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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